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正常經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出清算公告,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最終結束企業所有的法律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企業在注銷清算過程的主要涉稅風險來源:一是企業在注銷過程中未按稅法規定處理涉稅事項可能導致的多繳或少繳稅款的風險;二是稅務機關注銷核查流于形式,不注重實質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輕內容的現象,導致的稅款流失風險和稅收執法風險。在這里本人就企業注銷清算中的涉稅風險及應對策略談點個人的想法。
一、企業注銷清算常見的幾種情形
企業辦理注銷清算的原因很多,根據《公司法》和現行的稅收政策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企業解散清算,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需要辦理稅務注銷清算。
2、企業重組中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進行清算,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進行清算。
3、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應進行清算。但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等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而向原稅務機關申請注銷,根據財稅[2009]59文規定,除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外,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因此,這種情形不需要進行清算。
4、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
二、目前企業稅務注銷清算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1、企業未規范履行稅務注銷清算程序。主要表現在:有些企業被工商等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發生解散、終止經營等情形,但企業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業在清算期間對應該、或者可以進行處置的流動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房屋)和無形資產(如土地使用權)等不進行處置,對有關債權和債務不及時進行清理處置;有些企業盡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被排除在清算之外,企業辦理稅務注銷時也不提供清算報告。這些未規范履行稅務注銷清算程序的行為,都為企業在注銷清算中帶來了涉稅風險。
2、稅務部門對稅務注銷清算缺乏有效的監管。目前,稅務機關內部負責稅務注銷清算工作一般由稅收管理員承擔,但稅收管理員由于日常工作量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實施注銷清算的時間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稅收管理員很少會到實地去查看注銷企業的實際情況,了解企業注銷的真實意圖,僅憑企業提供的書面說明情況及賬面財務數據就對企業出具了稅務注銷清算報告。此外,稅務部門對企業注銷時并沒有強制要求企業事前告知,只是在企業申請注銷時要求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等,賬面上沒有欠稅基本就可辦結,并不涉及到清算所得。同時,由于企業會計人員不清楚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造成企業清算資產處理不規范,許多企業甚至不進行賬務處理,使清算活動在會計財務上失去了控制。
3、注銷清算涉及的稅收政策缺乏操作性。盡管涉及到企業稅務注銷清算的有關稅收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很詳細,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企業申請注銷時有意不對相關資產進行交易處理,稅務部門由于沒有資產評估方面的專業知識,難以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而影響清算所得的確定;如土地、房產等的一些資產,一些企業在成立時低價購入土地、房產,經過若干年后,這些資產的市值和企業購建時的原值相比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業在注銷時雖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對有些資產采用按原值計價的方法進行清算,也不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為零,體現不出清算所得。
4、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協調。工商、銀行、國稅、地稅部門之間在企業注銷方面缺乏銜接和基礎信息的交換平臺,有時會出現工商部門已經辦理企業注銷,而企業銀行賬戶和稅務登記尚未注銷;同一地區的國、地稅部門對稅務清算管理的把握也不一致等等。
三、企業注銷清算的一般稅務處理
企業注銷清算,納稅主體資格將隨之消亡,稅務機關對其資產所隱含的增值或者損失行使課稅權屬于最后一道環節,資產權屬已發生改變,因此資產無論是否實際處置,一律視同轉讓,需確認資產的增值或者損失,并入清算所得。注銷企業以貨抵債、將資產分配或贈送給股東或者債權人,都屬于稅法銷售的范疇。
企業對清算資產(包括存貨)的處置一般來說有幾種情況:一是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二是資產作為投資或清償債務;三是無償贈送他人;四是如果對已經沒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作廢棄處理;五是在清理中資產的盤虧。對于不同情況作出的稅務處理也不同。
在增值稅方面:
一是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按資產公允價值作視同銷售處理。
二是資產作為投資或清償債務。根據財稅[2009]59文規定應當作為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轉讓非貨幣性資產業務,作視同銷售處理。
三是無償贈送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按資產公允價值作視同銷售處理。
四是對已經沒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作廢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轉出處理,小規模納稅人無需處理,但企業應提供專業部門或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
五是清理中資產的盤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轉出處理,小規模納稅人無需處理,但企業應提供相關資料。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
一是清算期的確定。根據財稅[2009]60號文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也就是說企業如果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該年度終止經營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年度,企業取得的為生產經營所得,對于這部分的所得,應以當年1月1日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在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而從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到企業注銷稅務登記之前,為清算期。
二是清算所得的計算。清算所得是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同時根據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中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減免稅照顧。
三是股東清算所得。在股東層面,公司清算完成后,公司的股東還應確認其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公司股東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就其投資該公司所取得的投資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則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投資的股息所得和投資轉讓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注銷企業資產處理的稅收風險及應對策略
企業在注銷清算時涉及的清算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延期分攤收益處理、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費用處理、剩余資產分配都會影響清算所得,而帶來涉稅風險,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做到企業注銷清算合理合法,降低涉稅風險呢?筆者認為:
一是對企業注銷清算時應邀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參與清算,組成清算組,并通知稅務部門,清算組對企業的各類資產根據不同情況做好分類,并對清算資產可變現價值作一個精確的評估,作出資產評估報告,以便在處理清算資產時有理有據,再根據資產的分類和不同情況進行資產處理,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就規避了清算資產變現價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和資產不以公允價格轉讓、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等問題。
二是結合所得稅時間性差異臺賬對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包括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余額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正確劃分清算企業的經營所得和清算所得,因為清算所得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只能依照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是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在稅前扣除,有的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是采取計提的方法,這類支出實際并未發生,如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企業注銷時,應將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應對已計提但未實際發生費用或雖已發生尚未取得合法憑證的費用進行清查,及時處理。
四是按照規定,學會計論壇投資方企業從被投資方分得的剩余資產超出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轉讓所得或者損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的,因此,企業注銷清算時應正確核算權益性投資收益和財產轉讓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