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登記。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合伙登記工作。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合伙企業確定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機構的情況。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合伙協議;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伙的成立日期。
(2)變更登記。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變更登記申請書;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3)注銷登記。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第57條規定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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