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以前的稅收法規,還是會計準則,籌辦費的范圍都僅是費用化的支出,而不包括資本性的支出。
雖然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規定籌辦費的范圍,但也能夠從中找到裝修費用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的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收益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納稅年度的支出,資本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納稅年度和以后納稅年度的支出。比如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等,支出的效益僅與本納稅年度有關,應作為收益性支出;企業裝修和購建固定資產的支出,支出的效益會通過房屋和固定資產的不斷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僅與本納稅年度相關,也與以后納稅年度相關。因此,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裝修費用屬于資本性支出,不能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裝修費用應不少于3年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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