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審計的委托人一般為人民法院或破產清算組。審計的期間破產企業(yè)經法院裁定破產并成立破產清算組接受該企業(yè)的資產負債起,至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止,審計內容是審核破產企業(yè)通過破產審計后的會計科目結轉,從行業(yè)會計科目轉入破產清算會計科目的有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規(guī)定,金額是否正確。審計結果用于清算組對債權人報告資產變現及清償債務的核算的實際情況。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應收賬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確,呆賬壞賬的核銷有無依據。
2、實物資產的處置及變價收入情況,有無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等違法行為。
3、對待處理損失的報批、核銷轉賬情況。
4、資產評估增值(減值)的核算是否正確。
5、抵押資產、福利設施資產、借入資產、取回資產的核算依據是否有力,核算是否正確。
6、破產債權申報時間限制及金額與賬面有無差異,清算調整的依據是否充足,逾期未申報的是否作了依法處理。
7、清算費用的開支范圍是否符合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
8、第一順序破產債務核算是否合法。
9、清算損益的核算是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