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撥款,只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是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3、政府性基金,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