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軟認定”是指軟件企業的認定和軟件產品的登記。
一、 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
1、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業;
2、以從事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件等軟件產品開發并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為主要收入;
3、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4、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7、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8、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二、軟件企業認定的工作流程
(一)咨詢培訓
企業根據需要向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咨詢或參加認定申報培訓。
(二) 材料申報
1、材料預審
企業可提交電子版申報材料進行預審,也可直接進行申報。
廣州市企業可直接提交紙質申報材料。企業將申報材料電子文檔(包括申報表數據庫文件、附件表格電子版以及所有附件材料的掃描件)以郵件方式發送至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廣東軟件行業協會收到預審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齊備性審核。申報材料齊全,通知企業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不齊全,通知企業按要求修改。
2、材料提交
企業將紙質申報材料、電子版申報材料、繳費憑證復印件提交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廣州市以外的企業可將材料快遞至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廣東軟件行業協會收到企業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開具受理通知書。
(三)材料審核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自受理企業提交的紙質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必要時聯合當地軟件行業協會或當地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進行會審。
(四)結果上報、結果公示
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將審核結果上報省、國家軟件產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不予備案。
(五)結果通知
軟件企業認定結果在廣東軟件行業協會網站雙軟認定欄目中的軟件企業公告欄中公告,通過認定的企業憑受理通知書原件和發票復印件到廣東軟件行業協會領取證書。
未通過認定的企業,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將以傳真或郵件方式將軟件企業認定不合格意見書送達企業。企業如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在結果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廣東軟件行業協會提出申請,提交異議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廣東軟件行業協會受理申請后,進行調查核實,并在受理后4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三、辦理軟件企業認定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一)軟件企業認定申報材料目錄;
(二)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四)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五)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ISO9001證書或CMMI評估證書,或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和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需求規格說明書、測試報告、用戶手冊等過程文檔記錄;
(六)企業擁有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七)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說明以及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須加蓋稅務局或社保局業務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八)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申請認定年度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別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
(十)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或嵌入式軟件產品開發銷售收入核算表(嵌入式系統軟件企業提交);
(十一)軟件企業認定申報承諾書;
(十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